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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代位权诉讼主体是谁?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产生原因,起诉要具备什么条件?

2021年9月13日  东莞买卖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dgmmhtls.cn/

  张学鹰律师,东莞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国晖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代位权诉讼主体是谁?

许多朋友们对“代位权”可能不大熟悉,其实代位权是为保全债权而设立的一种权利。如果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有能力去追债但却不去追债,然后不对自己的债主不还钱,那么,债权人可以申请行使代位权,合同法代位权诉讼主体是谁呢

一、代位权诉讼中的主体

根据《合同法解释》,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且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结合《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的行使条件中虽然没有明确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到期,但是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在主张代位权时,要求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三、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根据《合同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从此规定来看,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在上面的内容中,为大家回答了合同法代位权诉讼主体是谁的问题。次债务人就是债务人的债务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在债务诉讼中,次债务人是被告,债权人是原告。而债务人则是诉讼上的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承担除诉讼费外的其它必要费用。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产生原因,起诉要具备什么条件?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现代社会无论是做任何事都需要签合同,只有签署相应的合同,才能使工作协议秩序井然。合同本应该本人亲自落实,不然很容易引发纠纷。树大招风,因为合同的数量逐渐增大,有关合同纠纷问题越来越多,很多人对于债权人代位权不太了解,引发了很多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对此,为您准备了一份有关于债权人代位的详细分析。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纠纷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但其属于合同保全制度的一部分,是债权对外效力的表现,故单独作为一类案由。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均可行使代位权。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能以诉讼的方式。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代位权诉讼只是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故债权人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所获得的一切利益均归属于债务人。代位权诉讼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是否约定有协议管辖的内容。但法律规定由专门法院专属管辖的除外。

二、根据《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四、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

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由此可见,代位权诉讼只是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力,所以债务人才是所有权益的获得者,债权人只是行使者。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相关问题,多了解有关合同签署的法律法规,才能最大可能的减少因为合同问题而引发的纠纷。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