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买卖合同纠纷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担保

留置权的一般规定是什么 如何实现抵押权

2021年8月29日  东莞买卖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dgmmhtls.cn/

 张学鹰律师,东莞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国晖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留置权的一般规定是什么

  核心内容:留置权的一般规定是什么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担保法中留置一章,共七条,合同法也分别规定了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和保管合同中债权人享有的留置权。而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留置权的规定也不太相同。接下来为您介绍留置权的一般规定。


  留置权的成立:


  依物权法律制度之规定,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依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有关留置权的一般规定


  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时,债权人便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便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是我国经济生活中较为普遍存在的一种担保形式。留置权设定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平原则,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物权法之前的一些法律已经对留置权做了规定,如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担保法则专设;留置;一章,共七条。其第八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合同法也分别规定了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和保管合同中债权人享有的留置权。








如何实现抵押权

  核心内容:如何实现抵押权实现抵押权的条件为要有有效存在的抵押权,债务人未清偿已届清偿期的债务。通过折价、变卖和拍卖可以实现抵押权。而且是要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接下来为您一一介绍。


  1、抵押权实现的要件


  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须抵押权有效存在。


  须债务已届清偿期。


  须债务人未清偿债务。


  2、抵押权的实现方法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三种,分别是:折价、拍卖、变卖。 若当事人就实现抵押权的方法无法达成协议的那么抵押权人应当通过诉讼的方式由人民法院将标的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从而实现其抵押权。


  3、抵押权的实现与诉讼时效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一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不同,大家特别应当注意。


  4、清偿债权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