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鹰律师,东莞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国晖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它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财产保全的范围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例如,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三、财产保全的费用:
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但你要提供你诉讼标的同样额度的担保。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三、保全债务人债权程序中常见问题
1、债权人提出申请。
债权保全申请原则上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提供担保,申请书应载明:
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保全的内容及债务人不能保全的原因;
债务人对第三人所享有债权的主要事实及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人民法院在收到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法院对债权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债权保全条件的,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保全及其理由;经审查认为符合债权保全条件的,应当采取债权保全措施。法院决定采取债权保全措施的,应另行制作裁定书。
2、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适用意见》第105条之规定在实践中有不利于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一面,即没有规定第三人对债务人债权保全提出异议的权利。
因此,立法上应当明确规定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时间、方式及不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鉴于采取保全措施的紧迫性的特点,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不宜过长。为了防止第三人滥用异议权利,应当规定提出异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有必要的依据。第三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的,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3、对异议的处理。
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审查。第三人申辩与债务人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或者与债权人保全申请所述债务范围不相同,并经审查属实,视为异议成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保全裁定。第三人承认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以无能力履行等理由提出异议,则异议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驳回。
4、裁定的执行。
第三人在异议期间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被驳回,应当在债务履行期内将偿付的价款或财物向人民法院提存。第三人在债务履行期内未向人民法院提存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将所执行的财物或价款提存。
综上所述,申请债权保全流程分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债权保全,为您整理的;怎么申请债权保全,债权保全的申请书怎么写;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债权债务相关的疑问,欢迎您到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