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鹰律师,东莞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国晖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谁应承担缔约过失的问题该如何判定
人的过失导致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害,缔约过失行为直接破坏了与他人的缔约关系,损害的是他人因为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而遭受的损失。
我国《合同法》确立了缔约过失制度,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承担缔约过失的条件
1、关于先合同义务的一般规定。先合同义务的确定在缔约过失制度中举足轻重。它是构成缔约过失首要前提条件,也是确定缔约过失的适用范围的根本标准,还是确定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的重要因素。因此,关于先合同义务的规定中,须对先合同义务的概念、基本内容及时间界点作出明确规定。
2、对于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的界定是至关重要的,《合同法》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容易导致将信赖利益与履行利益混为一谈。一方面有可能使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得不到满足,另一方面有可能加重缔约过失,造成不公平的现象。
3、《合同法》关于保密义务的范围仅限于商业秘密。事实上,缔约上保密义务之对象,除商业秘密外,还应包括缔约对方的个人身份、财务状况等秘密信息。只要缔约人对这些秘密信息进行泄露,给对方造成损失,均应承担缔约过失。总之,缔约过失是民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民事中具有独立的价值,它的确立,对于我国民事体系的完善具有深远的意义。现实生活是纷繁复杂的,我们不能只拘泥于法律的一般规定,只有在理论上不断地对其进行探索和创新并将其运用于实践,才能使这一制度富有生命力,以适应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
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谁应承担缔约过失的问题该如何判定的相关问题有更加全面和深入的了解。如果您对此还有困惑或者有别的法律问题,我们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违约定义是什么
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
第一,违约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时所产生的民事。
第二,违约原则上是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的民事。
第三,违约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
第四,违约是财产。违约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合同债权人所受的财产损失。因而,违约是财产,对违约方当事人适用的是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财产性民事的形式,而不适用于赔礼道歉等非财产性民事形式。
因此,出现违约的一方就需要根据约定的违约条款来进行承担,否则另一方就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里提醒大家,一旦签订了合同就需要遵守合同的约定才能共同受益。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