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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保证合同执行纠纷案

2018年7月18日  东莞买卖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dgmmhtls.cn/
  核心内容:担保的最本质特征是从属性、附随性。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担保是从属或附随于主债权的。下面合同法编辑通过一个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例为大家讲解相关知识。
  【关键词】
  1.借款保证合同执行纠纷案
  2.担保概述
  【借款保证合同执行纠纷案】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广州**集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在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的过程中委托广州***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穗***审字[2005]第***号清算审计报告提出异议,请求本院另行委托审计机构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进行司法审计:被执行人***认为,其已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将***列为被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
  对于申请人广州**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6月29日公开进行开庭,庭审质证审查该异议。申请执行人广州**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何雁飞、陈有火到庭参加了庭审。
  申请执行人广州***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广州***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穗***审字[2005]第***号清算审计报告中存在诸多疑点,未能说明出资人***是否应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只有通过司法审计才能查证广州市***有限公司是否存在股东出资不到位、抽逃资金、虚大成本等情况,因而请求本院另行委托审计机构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进行司法审计。被执行人***认为其二人已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不应再强制执。
  经审理查明,本院于2004年12月***日作出的(2004)海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二项判令: 第二、三被告(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成立广州市***有限公司清算组,在6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广州市***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以该公司财产向原告(即广州***集团有限公司)清偿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之债务。如第二、三被告(即***)怠于履行上述清偿责任,分别在350万元、1 50万元的范围内向原告(即广州***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作出的上述判决生效后,***成立了广州市***有限公司清算组,就广州市***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理,并委托具有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该清算组作出的相关清算报表进行审计。2005年***月***日,***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穗***审字[2005]第***号清算审计报告,认为广州市***有限公司清算组作出的清算会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
  本院认为,***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批准成立的具有审计资质的机构,其接受广州市***有限公司清算组的委托,对相关清算报表进行审计,是依法独立从事审计业务的行为。由于本院(2004)海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中并未对审计事项及审计内容作出明确要求,申请人认为该审计报告存在诸多疑点,应由本院另行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司法审计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广州***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由本院另行委托审计机构对债务人广州市***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司法审计的请求。
  【担保概述】
  担保的从属性、附随性,在内容上一般包括发生上的从属、消灭上的从属、抗辩上的从属和特定性上的从属。发生上的从属,指债权无效,担保随之无效;担保被撤销,担保溯及既往地失效。消灭上的从属,指债权消灭,担保权也消灭,而无论是人的保证还是物的担保。抗辩上的从属,指担保人因从属地位将取得债务人的抗辩权,即担保人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有效抗辩,除非担保人自愿放弃。债权人不能向债务人主张清偿的债务,当然也不能向担保人主张。特定性上的从属,是指担保从属于特定的债权,该债权是特定债务人应当清偿的。担保发生之时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最初约定的修改必须经担保人同意,否则担保人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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